发布时间:2024-07-24 00:00 来源: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
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运营管理,促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范化建设、信息化管理、便利化服务,提升优化城市交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陆良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
根据《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将《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8月23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建议反馈者需对个人或单位信息保密的,请予注明,我们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874-6262911
电子邮箱:llxcxzhglj@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北门街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655600。
附件:
1.《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
2.关于《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3.意见建议征集表
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关于《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运营管理,促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范化建设、信息化管理、便利化服务,提升优化城市交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陆良县人民政府授权,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简称草案)。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实施背景
近年来,陆良县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7月,陆良县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25652辆。人民群众“停车难”问题较为突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不高,分散经营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引入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效促进规范管理,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缓解人民群众“停车难”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陆良县人民政府授权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为依法规范实施本项目,特制定《草案》。
二、《草案》起草过程
2024年3月以来,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等工作,起草了方案的初稿,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草案》。
三、《草案》起草主要依据
实施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需求、群众使用便利、道路设施条件、科学管理规范,兼顾经营的群众福祉、成本效益、持续运行,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起草《草案》过程中,认真调查研究停车泊位运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需求与规范、路径与政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22〕87号)、《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曲政规〔202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起草了《草案》。
四、《草案》主要内容《草案》主要包括本项目采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出让模式实施、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产权属、经营管理要求、出让收入管理、监督考核、实施后评估八个方面。详见同步公告的《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认真开展《草案》提交决策前各项工作,按程序提请决策实施。
附件2
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
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方案(草案)
为依法实施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运营管理,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完善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侧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体系,促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范化建设、信息化管理、便利化服务,提升优化城市交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实施机构。陆良县人民政府授权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本项目经营权有偿出让有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出具详实的控制性规划文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审批,指导、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协调物业管理小区配合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局按权限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转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项目实施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681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22〕87号);
7.《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曲政规〔2021〕3号)。
四、项目基本情况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陆良县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群众“停车难”问题较为突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不高,分散经营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出让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引入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效促进规范管理,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缓解人民群众“停车难”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二)泊位情况
1. 陆良县城区现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672个,拟新增5102个,共计7774个。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调整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动静态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调整,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2.陆良县城区户外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2022年发布的《陆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陆发改价费〔2022〕12号)有关规定:一类区域白天时段3元/小时、夜间时段1元/小时(封顶5元/次);二类区域白天时段3元/小时(超过1小时1元/小时)、夜间时段1元/小时(封顶4元/次);三类区域白天时段2元/小时(超过1小时1元/小时)、夜间时段1元/小时(封顶3元/次)。收费标准变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执行。
五、实施模式
(一)本项目采用市政公共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实施。
陆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资源按照“规划控制、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权。
(二)经营范围
本项目经营范围为陆良县城区现有的2672个及计划新增的5102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后续根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调整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三)经营期限
本项目经营期限为25年,自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日止。
(四)资产权属
经营期内停车泊位建设、运营购置的设施设备及项目运营过程中新增设施设备、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属于政府方,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拥有经营权。
(五)经营管理要求
1. 经营者经营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 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3.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
4.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六)有偿转让收入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陆良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管养及其他公益性项目专项资金支出。
六、经营者选择
(一)选择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计划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公开招标出让工作。
(二)资格条件
本项目经营者应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或由企业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最终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六、经营期限届满资产处置方式
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将项目及资产等按规定移交政府方。
七、监督考核
按照“公众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的方式,对经营者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一)监督考核内容
1.停车人满意度调查情况。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线、编码、标识标牌、岗亭和收费设施完好率等情况。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率、无人值守系统建设完成率、违法停车非现场抓拍系统建设完成率、停车信息联网覆盖率等情况。
4.岗位责任、人员培训、收费巡查、费用收缴、信息公示、应急管理、纠纷处理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5.停车管理员规范着装、文明服务等情况。
6.经营者履行协议、规范经营、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等情况。
7.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监督考核结果运用
经营者考核不合格,应按要求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解除经营协议,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项目实施后评估
本项目实施后24个月内,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陆良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