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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1 00:00 来源: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管理,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营商环境,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县直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8月11日。凡对《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均可通过来函、来电等方式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874-6262911

      电子邮箱:llxcxzhglj@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北门街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655600,并在信封上注明“涉企政策征求意见”。

 

附件:1.《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行)》(征求意见稿)

 


 

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

《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11月,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向县人民政府递交松果共享电单车进驻申报材料;20191111日,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2019年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在城区投放共享电动单车,具体事宜及日常管理由县城乡综合管理局负责(20243月机构改革组建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111日,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陆良方平租赁有限公司为“松果电单车租赁项目”在陆良地区的运营方,117日起在城区投放试运营共享电单车,授权日期2020117日至2025116日。202032日,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2020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由陆良方平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县城共享电动单车运营主体,出让期限为5年,自试运营之日起开始。”20205月,县城乡综合管理局与陆良方平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陆良县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协议书》,明确共享电单车第一批投放数量为960辆。

20237月,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陆良县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案例线索开展核查破除工作的函》(〔2023〕-951)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发改、市场等部门进行排查整改,发现《陆良县松果共享电动车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引进和批准设立其他品牌的共享电动单车企业。”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项明确‘本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在陆良县境内注册公司的’”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行为。为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2023716日,县人民政府依法终止《陆良县松果共享电单车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陆良县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协议书》。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范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升城市品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10月,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委托昆明理工大学对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载量进行调研,据调研测算建议投放量控制在3000辆以内,分阶段投放,首次投放控制在2000辆以内,车辆周转率达6.5/辆,后期根据需求变化陆续投放,有助于平衡供需,减轻监管难度,满足不同时期的居民出行需求,更好地适应市场动态变化和发展。同时,起草拟定了《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202312月书面征求发改、交通、市场、司法等17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按《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启动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众意见征求工作,深入到县直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和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部分群众代表等群体征集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化建议将首次投放量调整为1500辆,稳评报告已报县委政法委备案。202462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议,论证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同步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公平竞争评估论证;74日,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进行公平竞争专题会审并备案登记;75日,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适用范围、投放要求、部门职责、运营主体、管理要求、退出机制六部分组成,明确了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准则、运营管理要求以及部门职能职责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对陆良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

(二)投放要求。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范围、投放数量、投放地点、投放周期、市场运营主体确认等主要内容及规范要求。

(三)部门职责。明确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融媒体中心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能职责。

(四)运营主体。从限制情形、提供资料、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车辆标准五个方面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的有关要求。

(五)管理要求。从信息开放、自行车投放、停放秩序、日常管护、应急处置、运营服务六个方面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进行规范约束。

(六)退出机制。明确了协议退出的各种违规情形、自行退出的申请时限和相应责任,以及退出手续办理、公告发布等有关事项。


附件2

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投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升城市品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陆良实际,制定并试行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陆良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本方案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运营主体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

二、投放要求

(一)投放范围:陆良县建成区东至南盘江西侧、南至跨江大桥、西至爨乡大道西侧、北至陆良北收费站,后续根据市场需求投放范围覆盖至城市规划区。

(二)投放数量:陆良县建成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模实施总量控制,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以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统一大市场为长效目标,结合《陆良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承载量研究报告》结论及当前实际情况,作为对投放范围内承载能力的初次试行,本次投放总量不超过1500辆,准予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运营主体总数不少于2家,后续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及承载能力对投放数量进行持续优化和动态调整。

(三)投放地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在投放范围内设置投放点。

(四)投放周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市民需求与道路承载能力进行持续优化和动态调整。

(五)市场运营主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根据运营主体经营实力、经营条件、车辆质量、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成为市场运营主体,实施动态管理。

三、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政策;负责建立职能部门间相关联运管理、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市场运营主体准入、市场运营主体服务质量考评、市场运营主体退出机制的建立等日常管理职责;负责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工作机制;负责指导车辆停放区划设,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需求特征等,加强对车辆投放规模的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负责会同公安部门督促指导市场运营主体加强停放秩序管理;负责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建立违规停放查处机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家、省、市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政策的执行依据;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城市绿色交通系统和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配合城管、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监管;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负责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负责按照“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的原则,对城市慢行交通网络、非机动车道建设、停放点及停放设施设置等提出相应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投放车辆的质量进行监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对市场运营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市场运营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贯彻落实。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牵头开展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宣传教育,曝光不文明骑行行为,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准入要求

(一)禁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运营主体,不得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营运:

1.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的市场运营主体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运营主体;

2.为保障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避免出现对市场竞争造成阻碍或损害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准入情形。

(二)准入

取得市场运营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投诉纠纷处理、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等有关制度文本;

4.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5.符合要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包括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应就规范经营、车辆投放、停放维保管理、废旧车辆清理处置、信息共享、运营整改、运营主体退出前善后工作等事项做出承诺);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机构

市场运营主体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合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配备有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专门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维修和集中调度的仓库和维修点,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组建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市场运营主体组建的运营维护队伍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配置相应的运营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定人、定点实时维护,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市场运营主体应向管理部门提供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负责维护区域等信息)。

2.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配置相应的调度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3.应当自行配置仓库用于维修和集中调度车辆,并在仓库内配备用于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电的设施,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及电池充电。

(四)资金监管

鼓励市场运营主体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1.市场运营主体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须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相关规定分别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同时,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尽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2.市场运营主体应当与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主动接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车辆标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运营主体投放的自行车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的要求,若市场运营主体投放的车辆为电动自行车,所投放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市场运营主体所提供的自行车应安装车载卫星实时定位系统,配套管理服务系统能够进行车辆定位、车辆轨迹分析,并将上述信息实时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

五、管理要求

(一)信息开放要求

1.市场运营主体应向管理部门开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管理权限,向管理部门提供数据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2.市场运营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3.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二)自行车投放要求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运营主体投放自行车应落实车辆注册登记制度,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并按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头盔。未注册登记或未配置安全头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投入运营。

2.对违规投放的,由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运营主体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三)停放秩序要求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内,摆放整齐有序,按导向箭头方向停放。

2.市场运营主体应当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位功能和电子围栏设置误差须在1米范围之内。

3.市场运营主体应当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根据停放点位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非机动车停放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停放区最大容量的二分之一,单一市场运营主体所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非机动车停放区最大容量的四分之一。

4.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设置停放点位或电子围栏:消防通道、盲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过街通道(人行天桥)、公交站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2米的人行道;城中村、中小学校、广场、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等;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城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20米范围内、地下商场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50米范围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

5.因市场运营主体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积压影响市容环境的,管理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按相关规定处理后,由市场运营主体领回。限期内,市场运营主体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由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后60个工作日内仍不领回的,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代为转运费用、车辆停放费等由市场运营主体承担。

(四)日常管护要求

市场运营主体应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范,切实落实以下管护措施:

1.建立专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维护团队;建立对所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对每日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2.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运维信息技术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3.所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本实施方案中的停放秩序要求做好停放秩序管理。

4.及时清理回收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时清运调度超规定范围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5.保持所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安全头盔干净整洁,保证安全头套无破损。如车身出现破损故障或安全头盔有破损,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必须及时清除,禁止车身上私自设置商业广告。

6.市场运营主体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安全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所属运维人员在岗管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7.市场运营主体所配置的专门调度车辆,车身应统一涂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识别,且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活动。

(五)应急处置要求

1.市场运营主体应加强应急管理,对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重点管理,防止大面积堆压,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2.市场运营主体所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现大量聚集停放情况时,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部门通报后30分钟内对聚集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成清运。

3.市场运营主体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聚集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完毕的,由管理部门代为应急处置,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运营主体进行处罚外,处置费用由市场运营主体承担。

(六)运营服务要求

1.市场运营主体应当具有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2.市场运营主体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诚信用车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

3.市场运营主体应杜绝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无骑行能力的人使用,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4.市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市场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5.市场运营主体必须公开在本县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畅通。

6.市场运营主体应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有办理结果,用户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办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7.市场运营主体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鼓励公众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类不文明骑行、停放行为。

8.市场运营主体应配合监管部门多措并举调动公众积极参与疏导、监督;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发挥作用,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鼓励社会公众与行业企业联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六、退出机制

(一)撤出准入

1.市场运营主体准入后,1个月内未实施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2.市场运营主体违反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确认后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3.市场运营主体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确认后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4.市场运营主体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依法扣押总数量超过本市场运营主体配额20%的,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5.市场运营主体因自身管理原因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6.市场运营主体不参加或不配合陆良县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的,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7.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应急指令的,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8.准入市场运营主体之间不得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一经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撤出准入、退出运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二)自行退出

经营期间,市场运营主体因自身原因拟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终止运营服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清退充值余额、运营车辆回收、数据移交等工作。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回收并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由市场运营主体自行承担。

(三)退出手续

1.市场运营主体退出运营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退出手续,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退出市场经营工作。

2.管理部门在市场运营主体完成清退充值余额、运营车辆回收、数据移交等工作后,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