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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环罚字〔2025〕6-1号
陆良县源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8461419XJ
法定代表人:朱勇志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村委会
2024年11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众号曝光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源丰矿业粉尘漫天飞舞并配有现场视频。2025年 1月2日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陆良县源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煤堆场堆高15米,防尘围挡高10米低于原煤堆放高度,未采取覆盖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5年1月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1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众号曝光视频截图2幅,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幅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原煤堆场按法律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电子票据,按照电子票据中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工作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874-6213716。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