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规范管理 |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二)土方和物料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覆盖、固化或者绿化;(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四)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五)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规定。”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 |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影响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按期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5 | 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 |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6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遗撒泄露的道路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降低污染程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3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主动清理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5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6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7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程造价不满1000万元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8 | 建筑施工现场首次出现违反《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任一不文明施工行为。 |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档设施,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四)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噪声;(五)符合卫生标准;(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七)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9 |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经责令整改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损坏程度较轻的; (二)其他显著轻微的违法情形。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10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及时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1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12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预付款不满10万元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不满0.2%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13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销售商品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 2.2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实际进行并及时改正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未签订合同及实际施工,及时改正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