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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陆良县促进
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31条措施等
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4〕—8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陆良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于2018年6月28日出台的《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31条措施的意见》(陆政发〔2018〕24号)、2021年8月19日出台的《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陆政发〔2021〕25号)。文件废止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对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