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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的信息,可由发文机关予以公开。
(二)涉及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本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单位内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研究、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五)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本单位管理的党政机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可不予公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申请人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不予公开的包括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纪检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等。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八)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
(九)工作秘密。
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十)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十一)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十二)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本单位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处理,但本单位要向申请人告知。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