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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陆政办发〔2024〕25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27 16:09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陆政办发〔2024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4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试行)

目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1.5动物疫情分级 6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9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9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

2.3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13

2.4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4

3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14

3.1监测预警 14

3.2信息报告 15

4应急响应 16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16

4.2疫情确认 16

4.3分级响应 18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22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22

4.6应急控制措施 23

4.7应急防治措施 25

5善后处理 26

5.1后期评估 26

5.2奖励 26

5.3责任 27

5.4灾害补偿 27

5.5抚恤和补助 27

5.6恢复生产 27

6保障措施 28

6.1人员技术保障 28

6.2资金保障 28

6.3物资保障 28

7预案管理和更新 28

8附则 29

附件1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31

附件2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3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的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20051118日施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411日起施行)、《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陆良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应急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1.5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43号),按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动物疫情共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或在1个以上乡(镇)、街道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呈多点暴发态势。

2)涉及市或多个县份发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并有扩散趋势的,或出现输入性病例,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3)突发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新发生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等疫病,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重新流行的。

4)国家、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或者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情的,或疫点数达到15个以上,有扩散蔓延趋势,对养殖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

4)非洲猪瘟在21天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乙脑、炭疽、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且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发生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情,并有发展趋势。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二类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陆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曲靖支队陆良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邮政陆良分公司等部门领导。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兼任。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集中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处置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同志参加。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督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协调推进有关突发疫情防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汇总信息,向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各类疫情处置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展改革:负责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项目审批,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债支持项目建设;组织对扑杀畜禽及疫情损失的价格进行评估。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运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等疫情处置、疫源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曲靖支队陆良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良大队:负责有关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企业、车辆合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通运输检疫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保障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改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和平抑物价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有关畜禽的观察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旅游团队和旅游人员的防疫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负责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重点职业人群的监测;协同农业农村局做好疫点、疫区的检疫、环境消毒技术指导等工作。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畜禽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县综合行政执法: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厨垃圾及资源化产品流向监管,严禁餐厨垃圾流向畜禽养殖场。

中国邮政公司陆良分公司:负责对邮件、快递等寄送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线索的,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安全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2.3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2.3.1应急处置组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公安、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3.2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

2.3.3后勤保障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民政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3.4治安维稳组

由公安局负责。主要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封锁令执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3.5新闻报道组

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3.6专家技术组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县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2.4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要加强监测工作,并会同卫健、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规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为疫情报告责任单位。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省、市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的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接到重大疫情信息,县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可以边核实、边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3.2.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2.4各类动物疫情报告与确认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具体方案实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疫情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出现疑似动物疫病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4.2.1可疑疫情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支持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有关动物疫病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4.2.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市、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实验室检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4.2.3确认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

确诊或诊断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

有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4.3分级响应

4.3.1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I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市应急响应机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公布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3.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跨乡(镇)、街道的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有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畜牧兽医、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卡点,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街道及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1.2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职责

1)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或药物预防。

4)组织对突发疫情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8)必要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9)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10)组织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1)按规定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实验室或省级、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12)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1.3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防控职责,主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4.3.2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市应急响应机制。县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公布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1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职责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提出申请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3.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2.3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防控职责,主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4.3.3I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3.3.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3.3.2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职责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3.3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地区发出有关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4IV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3.4.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4.2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畜牧组职责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畜牧组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报告疫情。

4.3.4.3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县指挥部和市指挥部。

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应急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扩散。

4.6.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疫区: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行政区划等条件,综合评定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行政区划等条件,综合评定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口蹄疫、非洲猪瘟为10公里

4.6.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扑杀患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4.6.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禁止畜及其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或根据情况进行扑杀)。关闭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4.6.4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对有疫苗免疫的所有易感动物采用疫苗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对无疫苗免疫的动物疫情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处置规范进行处置。

4.7应急防治措施

4.7.1开展疫情排查

全面组织疫情普查,统计各地畜禽分布情况、养殖品种数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规范养殖场(户)的防疫行为。对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交易市场、屠宰场(点)、冷冻肉品仓库、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要进行彻底整治。全县活畜交易市场、肉类经营市场监督检查面要达到100%

4.7.2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全面组织开展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凭畜禽标识和有效的免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组织对养殖、屠宰、交易、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督促检查。

4.7.3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畜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的规定,查处违规经营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县、乡两级做好疫苗的供应发放工作,加强冷链体系建设,确保疫苗质量。

4.7.4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科普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动物疫情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加强基层科技人员、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户)的培训,切实掌握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知识。

4.7.5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认真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县、乡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5.2奖励

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

5.5抚恤和补助

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保障措施

6.1人员技术保障

县级设立动物疫情专家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牵头,聘请长期从事动物疫病防治、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的人员组成,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撑。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主要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2资金保障

根据每年上级下达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综合统筹,保证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监控、净化等防控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经费落实到位。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保证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应急物资的有效供应。

7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本预案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预案演练,提升实战和协同配合能力。

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1.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8.1.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自然村、运输车辆。

8.1.3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人工屏障、交通等因素。

8.1.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1.5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1.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2.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附件1

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封锁是最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封锁令由人民政府发布。

一、封锁令的发布

1.突发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封锁报告,报告内容为发生动物疫病的名称、封锁范围、封锁期间出入疫区的要求,扑杀、销毁的范围以及封锁期间采取的其他措施及范围等。一般突发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一般不采取封锁疫区的措施,但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现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2、封锁令发布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令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封锁区域的划定疫情发生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强制性措施控制的具体措施一般为: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强制性措施。每个动物疫病的处置根据国家规定的实施方案进行。

4.1封锁

在有关场所张贴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有关应急组实施管制;在出入疫区的所有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根据控制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也不得将易感动物调入疫区。

4.2隔离

在疫区解除封锁前,禁止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动物移动,不得与疫区外动物接触。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观察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4.3扑杀

扑杀范围根据动物疫病种类的不同而异。通常情况,对疫点内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及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疫区内易感动物根据风险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确定扑杀。

4.4消毒

在解除封锁期间,对所有染疫动物、易感动物接触过的动物圈舍、饲喂用具、场地和物品以及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

4.5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它物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动物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免疫。

4.7其他强制性措施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关闭集贸市场等其他措施。

二、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县农业农村局派出的专家组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的封锁措施、无害化处理措施、消毒措施等组织检查评估合格,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附件2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573号公告)

一类动物疫病(11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牛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炎

马病(2种):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3种):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禽病(3种):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1种):兔出血症

蜜蜂病(2种):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鲤鱼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锂浮肿病

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126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性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性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慢病、鸡坏死性肠炎、呼肠弧病毒感染

兔病(2种)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坏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鳖鳃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政策解读:解读《陆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