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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政策解读

  • 县税务局
  • 2024-03-05 09:49


日前,陆良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持续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县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及《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43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的规定,对2008年3月20日陆良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此次《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陆政发20245号)具体规定了陆良县县城(含中枢街道办事处、同乐街道办事处、华侨农场)、板桥镇、三岔河镇、马街镇、召夸镇、大莫古镇、小百户镇、芳华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新制定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是结合我县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与上级文件的异同或新旧文件差异

相比《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8年18号),《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陆政发〔2024〕5号)要对陆良县县城、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将陆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新的县城规划区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四、专业术语诠释

除特别说明外,上述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四至界限均含所到地点。



相关文件:《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