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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公告

  • 县自然资源局
  • 2024-03-20 16:36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

责令限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公告

各有关矿业权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根据《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全市矿山修复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曲自然资修复〔202419 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交办问题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现场督导帮扶交办问题,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现发布一批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业权人名单,废弃关闭矿山矿业权人需在 2025 年前履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请各有关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佐证材料至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佐证材料或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县自然资源局验收的,所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874—6260058

附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人名单.xls


陆良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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