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是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为正科级。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驻地生态安全。
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派出驻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驻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监督驻地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驻地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环境、水环境等纳污能力,提出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总量减排考核。
(四)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提出驻地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并监督驻地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根据授权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驻地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根据授权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配合省、市级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监督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驻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驻地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责任追究。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驻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驻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驻地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会务、文秘、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维稳、禁毒防艾以及其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具体业务。
(二)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督察问题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反馈意见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法规宣教科
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信息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四)人事科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科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承担地表水功能区划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七)气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承担陆良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良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九)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
负责统筹协调局内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依法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十)自然生态与监测科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陆良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县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监督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指导派出机构开展执法监测,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起草全县地方性、综合性生态环境政策,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牵头落实国家县域生态考核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陆良县西片区行政中心
办公电话:0874—6213716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14:30——17:30
单位负责人:石万云(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