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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 靖 市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3〕6-12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790599D
地 址:陆良县城东门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林
2023年7月26日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安装使用一台“K100100DB”型X光安检机使用于快递包裹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26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设备出厂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研究你单位所述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无冲突、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为“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未包含使用阶段,你单位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6-10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18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支库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