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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3〕6-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1-28 15: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20236-8

陆良菜鸟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6K7WYC60

址:陆良县中枢街道金晖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李俊岗

2023726日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安装使用一台AWS100100”型X光安检机使用于快递包裹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2023726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37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2023726陆良菜鸟物流有限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310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20236-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15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支库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