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曲办通〔2023〕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地于2023年6月底前将乡镇基层急需且具备承接能力的县直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陆良县委编办高度重视,多次深入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研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为推动“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开展,全面梳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法定执法事项,在立足基层承接能力,充分尊重乡镇(街道)意愿基础上,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原则,制定了我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清单。经陆良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报2023年5月5日陆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3.《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二、主要内容
(一)理顺层级关系
1.乡镇、街道与县直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对照赋权事项清单承接下放事权,并按照县直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监管责任清单,接受县直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直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会同乡镇协调、开展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2.乡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派驻执法机构
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相关部门派驻乡镇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按照《陆良县推行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陆办通[2023]49号)要求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体系。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县直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二)法定事项
《通知》公布了《陆良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清单》、《陆良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清单》。
1.《陆良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清单》中乡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共有25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强制6项。其中有两项行政处罚事项是根据《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梳理。
2.《陆良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清单》中街道办事处法定执法事项共有15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强制5项。其中有三项行政处罚事项是根据《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梳理。
(三)赋权事项
《陆良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县级行政处罚事项96项:涉及农业农村局31项、林业和草原局33项、水务局6项、城乡综合管理局11项、交通运输局6项、自然资源局5项、消防大队8项;赋予街道办事处的县级行政处罚事项79项:涉及农业农村局30项、林业和草原局33项、水务局6项、交通运输局6项、消防大队8项。
特别说明:农业农村局和林业草原局有4项是同一事项,事项统计为4项。
此次公布的《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清单》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行政执法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适用。
相关文档: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基本事项清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