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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2021-11-19 09:02

陆良县财政局文件

陆财办〔2021〕4号

陆良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公司: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陆良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曲靖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曲政办发〔2019〕67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治理体系,更好服务保障全县财政工作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0月底前,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显著成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

三、成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旭波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邢 旭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陈启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陆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俊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燕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强 县金融办副主任

王自坤 县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李洪文 税政法规科科长

刘 正 办公室主任

陈丽芬 预算科科长

许艳苹 国库科科长

彭 斌 资产管理科科长

邢 丽 农业农村科科长

王娅虹 社会保障科科长

朱俐桦 会计科科长

王彬彬 行政政法科科长

史晓学 科教文化科科长

王树琼 金融涉外科科长

许其生 资源环境科科长

卢树红 组织人事科科长

钱正武 经济建设科科长

计杨文 绩效管理科科长

杨瑞智 监督检查科科长

俞莎莎 纪检室主任

陈娥芬 债务管理科科长

刘乔坤 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

周 睿 综合研究科科长

孔红成 票据中心主任

高赶林 科技科科长

彭成岗 非税收入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税政法规科,李洪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瑞智、俞莎莎兼任副主任,李斌、栾建乔、杜溯、孔龄锐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科室(中心)职能职责,积极有序全面推行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覆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1.公示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科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录入、传递等工作,税政法规科开展合法性审查,各业务科室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和签批,局办公室负责综合校核及发布、更新,根据职责范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2.公示内容。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一是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公示。二是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四是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适时查询,方便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三是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四是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双随机”抽查结果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3.公示程序。各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示要求。

(1)通过县政府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有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1.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2.记录方式。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各执法科室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3.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是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是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是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4.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5.记录要求。

(1)合法规范记录。按照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2)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税政法规科报相关领导及部门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1.审核内容、范围。

(1)行政检查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所属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检查,按照行政检查程序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资料整理工作。

(2)行政处罚类。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需要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局长办公会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裁决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2.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对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税政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税政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三项制度”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负责同志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第一责任人,执行“三项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局各科室、中心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附件:1.《陆良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2.《陆良县财政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3.陆良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陆良县财政局执法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