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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10-29 15:06

《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9月17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及原因

1.上位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2017年9月,县人民政府制定《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陆政发〔2017〕41号)。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得到了较好规范。2019年 9月1日,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施行。2020年2月13日,经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布施行,2021年9月24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我县自2017年9月执行的《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章节、决策范围、程序、时限上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县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原《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适用范围为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重新制定的《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进行调整。原《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纳入重大决策的事项较为具体和细化,实践中反而存在遗漏事项。因此,重新制定的《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执行。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原文件名称、适用范围发生改变的文件,不宜作为修改件。因此,未对《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修订,而是重新制定新的《规定》。

(二)起草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对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入研究论证。形成《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后,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政府法律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送审稿)》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陆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0章56条,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

《规定》中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规定》确定的6项重大决策事项与新修订的《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只是依照最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省上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概括为“国土空间规划”。6项重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如下:

1.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需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2.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3.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4.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5.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6.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程序除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两个必经程序外,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这三项程序的适用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要求,凡符合规定情形的,都必须按照该项程序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决策。重新制定的《规定》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加了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召开程序,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会的召开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领导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全面坚持党的领导。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要报经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其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五)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监督方面,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制度。

(六)其他规定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亦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其他相应工作职责人员在决策程序中履职不到位的追责情形。


相关文档: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陆政发〔202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