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曲靖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曲政办发〔2019〕67号),结合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治理体系,更好服务保障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全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显著成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
三、成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少飞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文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俊良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强宝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红芬 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 钱昱旭 办公室主任
袁万乔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科长
朱鹏飞 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邵正云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卢 海 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
赵会明 综合协调科科长
李小五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科长
李正良 行政审批科科长
王 欣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汤 坤 应急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成员为李正良、卢海、邵正云、汤坤,由汤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科室(中心)职能职责,积极有序全面推行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覆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科室(中心)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联系电话0874—6082882(15108668578),邮箱:1870283621@qq.com。
四、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1.公示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科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等工作,行政审批科开展合法性审查,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和签批,局办公室负责综合校核及发布、更新,根据职责范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2.公示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一是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公示。二是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四是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适时查询,方便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三是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四是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双随机”抽查结果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3.公示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示要求。
(1)通过县政府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有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1.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2.记录方式。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局执法科室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3.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是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是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是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4.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5.记录要求。
(1)合法规范记录。按照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2)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行政审批科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1.审核内容、范围。
(1)行政许可类。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期)决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罚类。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需要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局长办公会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强制类。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2.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对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行政审批科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审批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三项制度”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大队)的负责同志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第一责任人。局应急执法监察大队是推行“三项制度”的牵头科室,负责与有关科室(中心)的日常沟通和统筹协调,执行“三项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局各科室(中心、大队)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建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附件:1.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2.陆良县应急管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3.陆良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1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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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示环节 |
公示事项 |
公示主体 |
公示内容 |
公示途径 |
公示对象 |
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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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前公开 |
执法主体及主要职责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执法的主体 |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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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前公开 |
权责清单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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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前公开 |
执法人员清单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 |
社会公众 |
长期 |
||||
4 |
事前公开 |
办公地址、电话等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办理事项名称 |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
5 |
事中公开 |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执法人员 |
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
书面或口头 |
行政相对人 |
执法期间 |
||||
6 |
事中公开 |
执法文书及证件 |
执法人员 |
规范的执法文书和有效执法证 |
现场出示执法证、出具执法文书 |
行政相对人 |
执法期间 |
||||
7 |
事中公开 |
服务窗口有关信息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岗位信息公示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 |
政务服务窗口、执法场所 |
行政相对人 |
工作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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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事后公开 |
行政执法决定、检查情况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类结果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 |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9 |
事后公开 |
年度执法数据 |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
汇总、统计本单位年度执法数据后进行公开 |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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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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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载体 |
记录场所 |
记录内容 |
记录单位 |
记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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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接受受理材料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政务服务窗口 |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服务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
行政审批科 |
行政执法人员 |
||||
2 |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口头陈述、申辩 |
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辩全 过程 |
行政审批科 |
行政执法人员 |
|||||
3 |
行政许可听证会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行政审批科 |
行政执法人员 |
|||||
4 |
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 |
执法记录仪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5 |
现场取证 |
执法记录仪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6 |
先行登记保存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取证现场 |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7 |
陈述申辩 |
执法记录仪 |
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8 |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
照相机、执法记录 仪 |
核查现场 |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9 |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
执法记录仪 |
执法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10 |
行政处罚听证会 |
摄像机、视频监控 设备 |
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监管科室 |
听证记录人 |
|||||
11 |
送达环节 |
政务服务窗口送达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政务服务窗口 |
记录审批决定送达过程 |
行政审批科 |
窗口工作人员 |
||||
12 |
留置送达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像 机 |
送达现场 |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13 |
邮寄送达 |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邮寄场所 |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14 |
公告送达 |
照相机 |
办公场所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
监管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
附件3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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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科室 |
|
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九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
2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
3 |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
4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
5 |
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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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
7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需要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局长办公会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
8 |
行政强制事项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查封扣押类文书;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
9 |
通知有关部分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类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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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局有关科室、执法大队 |
1、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说明; 3、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说明; 4、拟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
1、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是否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是否已按规定时限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3、是否有查封、扣押的财物可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申请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其它法定条件。 5、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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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事项 |
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审查科室 |
1、许可承办部门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情况说明; |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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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期)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
行政许可审查科室 |
1、许可承办部门对不予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
1、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行政审批科 |
||
13 |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
行政许可审查科室 |
1、许可承办部门对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 2、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
1、审核作出听证程序范围是否正确; 2、审核作出听证程序程序是否合法; |
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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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行政许可审查科室 |
1、许可承办部门对撤销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
1、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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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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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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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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