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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 县民政局
  • 2021-08-24 15:38

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曲靖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曲政办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推进民政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治理体系,更好服务保障全县民政工作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全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显著成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

三、成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吉林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外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彦洪 副局长

成 员:王 伟 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杜彩高 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科科长

潘双全规划财务科科长

周见顶社会事务科科长

谢秀芬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科长

李智荣 区划地名科科长

吴祥宁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科长

保继先 救助站站长

冯粉仙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

陈 文 殡仪馆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陈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王伟、赵光祥、俞丽花、陈瑶瑶、高旭、李双权组成,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科室职能职责,积极有序全面推行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覆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科室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1.公示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科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合法性审查,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和签批,局办公室负责综合校核及发布、更新,根据职责范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2.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加强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一是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公示。二是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四是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适时查询,方便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三是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四是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双随机”抽查结果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3.公示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示要求。

(1)通过县政府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有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1.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2.记录方式。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3.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领导小组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是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是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是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4.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5.记录要求。(1)合法规范记录。按照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2)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办公室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审查内容、范围。

(1)行政许可类。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期)决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罚类。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需要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局长办公会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强制类。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供水,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2.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对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成员会集体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三项制度”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局机关各科室的负责同志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是推行“三项制度”的牵头科室,负责与有关科室的日常沟通和统筹协调,执行“三项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局各科室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民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建立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附件:1.《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2.《陆良县民政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3.《陆良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陆良县民政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1

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序号

公示环节

公示事项

公示主体

公示内容

公示途径

公示对象

公示期限

1

事前公开

执法主体及主要职责

陆良县民政

陆良县民政局主要职责、执法的主体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社会公众

长期

2

事前公开

权责清单

陆良县民政

权力和责任清单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社会公众

长期

3

事前公开

执法人员清单

陆良县民政

陆良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

社会公众

长期

4

事前公开

办公地址、电话等

陆良县民政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办理事项名称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社会公众

长期

5

事中公开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人员

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书面或口头

行政相对人

执法期间

6

事中公开

执法文书及证件

执法人员

规范的执法文书和有效执法证

现场出示执法证、出具执法文书

行政相对人

执法期间

7

事中公开

服务窗口有关信息

陆良县民政

岗位信息公示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

政务服务窗口、执法场所

行政相对人

工作期间

8

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检查情况

陆良县民政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类结果严格按“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公开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社会公众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事后公开

年度执法数据

陆良县民政

汇总、统计本单位年度执法数据后进行公开

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社会公众

长期

附件2

陆良县民政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环节

记录载体

记录场所

记录内容

记录单位

记录人员

1

行政许可

接受受理材料

音视频监控设备

政务服务窗口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服务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2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口头陈述、申辩

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辩全

过程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3

行政许可听证会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听证场所

记录听证全过程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4

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

执法记录仪

检查场所现场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5

现场取证

执法记录仪

检查场所现场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6

先行登记保存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取证现场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7

陈述申辩

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8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

核查现场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9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执法记录仪

执法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10

行政处罚听证会

摄像机、视频监控

设备

听证场所

记录听证全过程

责任科室

听证记录人

11

送达环节

政务服务窗口送达

音视频监控设备

政务服务窗口

记录审批决定送达过程

责任科室

窗口工作人员

12

留置送达过程

执法记录仪、摄像

送达现场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13

邮寄送达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邮寄场所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14

公告送达

照相机

办公场所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责任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附件3

陆良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审核科室

1

行政处罚事项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局办公室

2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3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4

对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5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6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7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8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6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8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9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1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2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3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4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5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2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7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8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9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30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31

对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 。

社会救助科

32

行政强制事项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查封扣押类文书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办公室

33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34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财和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办公室

35

行政许可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1、许可承办部门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部门对不予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3、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办公室

36

遗体异地运输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办公室

37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成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民政管理人员在公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1、许可承办部门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部门对不予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3、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办公室

38

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

陆良县殡葬综合执法大队

1、许可承办部门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部门对不予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3、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办公室

39

行政裁决事项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处理裁决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3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15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2月3日国务院第26号令发布)第6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区划地名科

1、承办部门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情况说明

2、承办部门对裁决事项及裁决结果的情况说明

3、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裁决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3、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行政裁决事项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办公室

40

行政确认

对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初审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区划地名科

1、受理阶段:受理命名、更名有关材料,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转报市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3、事后阶段责任:材料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裁决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3、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行政裁决事项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41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处)

1.材料审查阶段责任:登记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2.登记办理阶段责任:一是登记员当面询问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二是登记员监督当事人双方填写和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双方当事人签名上加盖手印;

3.颁发证件阶段责任:登记员按程序完成登记和材料归档后,当面向当事人双方颁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裁决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3、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行政裁决事项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42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处)

1.申请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收养登记所需条件、办理程序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2.资料审查阶段责任:在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收养人提供的收养材料和条件进行审查;

3.办理阶段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审核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作出裁决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3、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行政裁决事项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