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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 县民政局
  • 2021-08-24 15:14



陆良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十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服务对象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服务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财产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8746325138。

二、特困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2.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第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三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财政加大对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服务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办理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财产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当月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874-6325138。

三、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第四十五条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服务对象

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群众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2.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874-6325138。

四、社会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儿童,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信息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属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儿童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社会弃婴即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四)申请条件

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五)申报材料

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

(六)服务流程

1、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

2、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陆良县儿童福利院(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874-6337554。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号)

第三条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二)服务对象

户籍在陆良县范围内的孤儿

(四)申请条件

本辖区内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周岁以下儿童

(五)申请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由孤儿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养育机构查验孤儿情况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审批后将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并从次月按照标准向孤儿本人发放生活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874-6337554。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服务对象

户籍在陆良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五)申请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2.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2

3.父母情况证明材料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4.领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家庭困难(城乡低保或建档立卡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儿童所在村(居)委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及乡(镇)街道查验结论后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街道。

(七)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874-6337554。

七、受艾滋病感染儿童生活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科学制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四、全面落实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感染儿童身份,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服务对象

户籍在陆良县范围内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四)申请条件

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本辖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五)申请材料

1.受感染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受感染儿童近期免冠照2张;

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4.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由感染儿童监护人或相关医疗机构向儿童户籍地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局核实后纳入保障范围并从次月开始发放生活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874—6337554。

八、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云南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文件未出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指政府定期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的保健补助,给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的长寿补助。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省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省级根据各地高龄老年人数、财政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政运行状况。适度提高发放标准。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服务对象

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人乡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材料

2.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乡镇民政所调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4.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874—6337554。

九、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曲靖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依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 2018 12 31 日颁布施行,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于 2019 1 1日起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2018 12 31 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书,实行登记备案。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制度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3.曲靖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民〔201573 号)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的运营床位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四)申请条件

1.具备10张床位以上的运营场所;

2.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 建设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6、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查看、核查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现场须 2 人以上进行查看;

3.完成备案。

(七)服务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874—6337554

十、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个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组织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

(五)申报材料

不需要

(六)服务流程

经确认身份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电话:0874—6325136

十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站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未成年儿童进行入站登记

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

3.为可以离站的未成年儿童办理离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电话:0874—6321426。

十二、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县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条件

农村户口,未满16周岁,监护人不在身边

(五)服务流程

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入站登记

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

3.为可以离站的农村留守儿童办理离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电话:0874—6321426。

十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6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云南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5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县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耐心解答求助人员的疑问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发放《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并指导求助人员填写

3.审查《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办理入站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电话:0874—6321426。

十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6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云南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5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查询不到户籍所在地和监护人联系方式的受助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整理受助人员人口信息资料

2.在全国救助管理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布寻亲公告

3.更新站内宣传栏寻亲人员名单

4.为寻亲成功的受助人员办理离站,对寻亲未果人员依法安置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陆良县救助管理站,电话0874—6321426。

十五、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可以利用。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陆良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组织介绍信,身份证

(五)申报材料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服务流程

经确认身份后,可以查询在婚姻登记处留存的档案;档案已移交县档案馆的,告知其到县档案棺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4—6264278。

十六、地名的命名与更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3.曲靖市民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志管理的通知》(曲民﹝202151号)

进一步明确地名标志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使用;提供或审定地名标志上汉字及汉语拼音字母的书写形式,配合各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依法处理地名违法行为。

(二)承办机构

陆良县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三)服务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项目单位。

(四)申请条件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

(五)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成交确认书》、《规划总平面图》;发改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所需的相关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所需材料齐全方可进行受理

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地理实体,具体位置

4.填写:《地名命名(更名)报批表》

5.通知:下发批复文件,通知服务对象领取。

(七)办理时限

3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陆良县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电话:0874 — 6335126。

陆良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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