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规范化,根据《陆良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县林草局局机关以及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文字或音像的方式,从执法行为启动至执法行为终了进行记录并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记录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文字记录,是指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鉴定意见以及相对人提供的能够表明申请、陈述、申辩等内容的能反映执法过程的书面材料。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局办公室对执法记录工作进行监督;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业务指导;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负责记录管理和文字记录保存,并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除以下情况,各执法科室(单位)在执法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现场执法、查封扣押财产及代履行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二)在询问室及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三)对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科室(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需将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情况逐一记录;
(二)补正材料告知书,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及补正期限;
(三)补正材料接收凭证,需日期填写准确;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需注明送达方式及时间;
(五)现场核查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记录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的文字记录;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科室(单位),应当通过文字或音像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前款第(三)(四)(九)(十一)项,应当同时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十条音像记录执法活动范围,由县林草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每年对执法记录进行检查。各执法科室(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和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归档。文字、音像记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局办公室保存,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修改或者伪造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执法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执法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执法记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执法记录,致使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丢失、修改、伪造执法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的。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过程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