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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 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1-08-16 10: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环境,促进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陆良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林草局局机关以及受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执法的公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主要平台。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按照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机关由具体执法室(单位)提供公示信息,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局办公室进行监督,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应当公示的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三)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明确时限和执法流程图等;

(四)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责、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照片等信息;

(五)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救济渠道信息。包括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的受理部门、法院及时限;

(七)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

(八)每年1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上述公示信息由局政策法规负责。

第六条办理依申请行政行为室(单位)应公示的信息:

(一)具体办理机构信息。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实施信息。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

(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窗口,还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法窗口当班工作人员信息以及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室(单位)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先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条件统一执法着装、佩戴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主动按法律法规要求,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以及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每年1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规定禁止公开的。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以下信息可以不公示:

(一)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草局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县林草局办公室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林草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由县林草局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执法结果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予以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七条各执法科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草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