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钱副县长,您好,5月24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能否请您介绍下起草背景?
答:陆良县自2018年3月1日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以来,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新的矛盾和问题,为积极应对和解决殡葬改革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进一步推动陆良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县民政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6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实际情况,2020年11月,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在充分调研我县殡葬改革现状的基础上,开始起草《陆良县关于全面深化殡葬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送审稿)》,围绕陆良县殡葬事业现状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紧盯重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三个方面,着力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经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5月24日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问:能否请您介绍下《通知》起草的总体考虑?
答:自2018年3月陆良县实施殡葬改革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全县殡葬领域还存在殡葬服务不规范、公墓收费过高、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认真做好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整改落实,特制定《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合力整治违规开发建设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墓穴,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用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虚假宣传、诱导群众消费,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过高等问题,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三、问:最后,能否请您介绍下《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3个方面12条,具体内容是:
(一)是明确了开展“三沿六区”及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专项整治,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整治。
(二)是明确了丧葬陋习专项整治,丧葬用品市场专项整治范围和责任单位,实现移风易俗的目标。
(三)是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丧葬陋习整治范围,怎样规范管理、进行监督,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文明治丧、文明祭祀。
(四)是明确无证照制造、销售、超范围制造销售殡葬用品,非法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范围,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管住丧葬用品的滥用,形成“不敢卖、不能用”的社会氛围。
(五)是明确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强化日常监管,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违规建设(销售)超面积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违规对外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等违规情况的处理。以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为目标,确保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
(六)是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区域内的已故村民,不得跨乡(镇)、街道安葬。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的,其配偶(含公职人员)死亡后可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解决了“一工一农”在农村公益性安葬的问题。华侨农场企业职工按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办理。
(七)是规范了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只可收取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三项费用。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原标准的50%。各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收费标准需在县发改和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八)是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不按规划许可建设公墓、炒买炒卖墓位、骨灰格位、预售的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诱导群众购买、承租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九)是明确了殡仪服务严格按照“八不得、八提升”执行,明确区分“四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殡葬用品收费,不得诱导或强制丧属消费,开展延伸服务,须将计划开展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报民政、市场监管、发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展。
(十)是明确了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和对遗体进行检验,完成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工作,并提取指纹和个体基因样本检材,进行检验鉴定死亡证明,并通知县民政部门处置遗体。
(十一)是明确了大力推行生态节地安葬。在确保骨灰不散埋乱葬、不装棺土葬的基础上,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和骨灰立体安葬方式。各公墓在墓区规划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2种生态安葬设施。
(十二)是完善了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治理散埋乱葬长效机制,压紧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着力从监管执法、检查评估、督查问责等方面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管控遗体、骨灰流向;完善基层殡葬服务管理平台和机制,提高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可度、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