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重点区域规范车辆停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经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2021年第3次)常务会于2021年4月25日讨论通过,2021年5月14日公布,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现将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上海考察时指出的,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这为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施行重点区域规范车辆停放,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优化静态交通治理,提升绿色出行品质,持续交通治理能力水平的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打造设位规范、停车有序、秩序严管、安全、文明的停车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的新期待与新要求,切实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随着陆良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目前,陆良县县城建城面积16.14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2月24日,全县共注册登记各类机动车20.4万余辆,驾驶人20.3万余人,同比增长率为10.3%、11.5%,可以预见,今后几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以汽车为主导的交通模式增势显著,伴随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日常出行和生产生活。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交通管理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通告》难以满足现代城区交通管理的需求,为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重新划定重点路段,对车辆停放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通告起草过程
(一)调研。以“美丽县城”建设和爱国卫生“7+2”专项行动“畅交通”工作为契机,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对城区及乡(镇)道路通行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通行能力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对重点区域规范车辆停放做出指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反复研究论证,专门召集各部门负责人,研究讨论规范停车的可行性。
(三)起草。按照“落实任务、明确职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吸纳各方建议,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起草《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规范车辆停放的通告》。
(四)征求意见。通过制作征求意见表向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修改定稿。
三、起草《通告》的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四)处罚依据: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处150—200元罚款。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三条。对重点区域界定的范围、机动车规范停车、非机动车规范停放、违法行为的处罚、施行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重点区域
1.陆良县城市建城区范围内:西响线以西、爨乡大道以东(含冷库、客运站、中枢小学同乐校区、滇东健康城、陆良第一中学周边路段)陆良北收费站青江线以南、兴隆路以北。
2、各乡(镇)、街道,华侨管理区禁停区域及路段。
(二)机动车规范停车
1.禁止行为。在以上重点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学校门口限时停放除外)或虽在停车泊位内但未按顺行或指示方向停放的行为。
2.违法停车处罚。在重点区域内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的(学校门口限时停放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在停车泊位内但未按照顺行或指示方向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机动车
1.规范停放。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位规范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停放。
2.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交通管理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