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就领办发﹝2020﹞8号
陆良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华侨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陆良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落实就业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效应,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曲人社〔2020〕9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陆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原则,科学开发、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切实做到为我县广大就业困难群众谋福祉,为全县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向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填报《陆良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核表后,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第三章 安置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指在我县法定劳动力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且办理了《就业创业登记》(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一)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以上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拟定好招聘公告,由县人社部门通过专网向社会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公告期不少于15日。
(二)报名、确认资格。符合条件的人员向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报名,由人社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三)考察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报名人数,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对报名者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公示录用。用人单位通过人社专网对拟录用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将《陆良县公益性岗位就业认定申报审核表》报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办理就业录用手续。
(五)用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报人社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共同依法履行《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7日内,将人员名单报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录聘用。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1. 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3. 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 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5. 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6. 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 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发后补,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用人单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100%)和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每季末20日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对安置3年期满有意愿续签的,由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自行协商,不享受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规定退出安置岗位后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社部门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二十条 县人社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人员资格,追回享受补贴的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公益性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开发并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原规定执行至政策享受期满。
相关文档:解读《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