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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12-16 09:29


陆良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根据《陆良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陆就领办发〔20208号),现将《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背景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我县自2003年以来在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效应。20204月,《陆良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陆扶组办发〔202012号)明确了乡村公岗位的开发原则、安置对象、安置程序、岗位管理等,为区别乡村公岗,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曲人社〔20209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陆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分别从总则、岗位设置、安置对象程序、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监督管理、附则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总则: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落实就业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公益性岗位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核表后,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安置对象和程序:明确了安置的对象是指在我县法定劳动力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且办理了《就业创业登记》(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即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信息发布、报名确认资格、考察聘用、公示录用,用工登记备案程序进行。

(四)岗位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共同依法履行《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

(五)薪酬待遇: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发后补,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补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100%)和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规定退出安置岗位后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明确公益性岗位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人社部门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检查。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人员资格,追回享受补贴的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公益性岗位。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之前开发并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原规定执行至政策享受期满。


陆良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2月16




相关文档:陆良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