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政发〔2019〕5号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申办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优化营商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对目前的1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前二批清理规范的1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涉及本部门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及资质取得方式、服务时限、收费情况等信息。
本决定印发后,在县人民政府及县审改办分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对应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梳理和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陆政发〔2016〕54号)、《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陆政发〔2018〕8号)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3项)
2.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前二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结果进行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0项)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3项)
序号 | 行政审批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 处理决定 |
一、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 ||||||
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核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质监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考评组承担考评工作 |
二、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2项) | ||||||
2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1.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2.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审批;3.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在工商注册地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备案函的机构 | 申请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估价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土地估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3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管理部门(市、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参加具有燃气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具有燃气培训能力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共10项) | ||||||
4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 民政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施工图审查机构(一类和二类)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8 | 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管理部门(市、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9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39号) | 具有冶金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冶金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出具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 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校验时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委托第三方研发符合产品技术的产品,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各级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附件2
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前二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结果
进行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0项)
序号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一、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5项) | |||||
1 | 排污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排污监测报告 |
2 |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 已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的“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当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 |
3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监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4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监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5 | 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监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
二、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 |||||
6 |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出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改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三、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3项) | |||||
7 | 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9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 |||||
10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