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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陆政发〔2018〕52号)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8-12-21 16:13

陆政发〔201852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曲政发〔201862号)精神,结合陆良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县委编办备案。

附件: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81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处理方式

处理依据

监管措施

备注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

国发〔201828号、云政发〔201855号、曲政发〔201862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

国发〔201828号、云政发〔201855号、曲政发〔201862

取消审批后,要落实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维修业务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

国发〔201828号、云政发〔201855号、曲政发〔201862

取消审批后,要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机械维修有关标准和规范,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