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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陆政发〔2018〕37号)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8-08-22 16:13

陆政发〔201837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曲政发〔201830 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3 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县级行政许可事项8项, 调整变更县级行政许可事项5项 (详见附件)。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备案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备案;对合并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简化受理和审查环节,减少申办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县委编办备案。

附件: 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点击标题下载)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88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