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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陆政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优化中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7 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52 号)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曲政发〔2017〕89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8 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对目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对目录中明确申请人既可自行编制申请材料,又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非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对申请人自行编制的申请材料进行重复审查。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其他地区和其他部门核发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评估等中介服务结果应互相认可,不得擅自设置附加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本部门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 有关部门应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 发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 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资质获取方式等信息。
政府部门要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自全省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发布之日起,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决定的条件。
政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中介服务市场。
附件: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点击下载)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