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政办发〔2017〕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陆政发〔2017〕41号)等规定,结合陆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运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聘请参与全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参与全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专家选聘、解聘及日常联络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分类建设管理,分为行政管理类、城乡建设类、经济管理类、科教文卫类、法律事务类、农村农业类、政策调研类等。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学术造诣高,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所属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特点; (四)诚信守纪、公道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五)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咨询论证工作; (六)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此项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专业人员、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项。 第七条 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遴选,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函请县直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推荐,或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集信息。 (二)接受报名:申请或推荐专家将申报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个人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单位推荐的,由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并应征得本人同意。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资格初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个人职业操守及诚信,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经初步审定的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拟聘专家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聘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聘任的专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七)公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将县人民政府聘任的专家名单录入《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第八条 申请或推荐入库的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工作简历; (三)个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或相应的资格认证资料;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动终止。经专家本人和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聘,并向专家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的相关程序参照选聘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以下重大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由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列为县人民政府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区域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或调整产业园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二)编制或调整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制定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功能区调整设计方案、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市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三)需要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00亩,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 (四)未进入年度预算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承担债权、债务的投融资贷款; (五)陆良城区范围内土地等级划分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额适用标准确定; (六)决定县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建设项目;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等处置事项;签订重大政府合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调整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重要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整、配置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需要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选择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按规定的类别选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原则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人数为7人以上,并指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和论证。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采用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论证事项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采用论证会的方式;论证事项单一,涉及面较窄的采用书面咨询方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论证项目在《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根据所需类别选定专家,并同时告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通知选定专家,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四)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其中,专家论证采用论证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采用书面咨询的专家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专家咨询、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拟不采纳的应及时与专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将审查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决策咨询有关的工作资料; (二)参与决策咨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独立发表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具体工作量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七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客观、中立履行专家职责; (三)认真负责地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署名负责; (四)遵守职业道德,对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论证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有主动回避的义务; (六)不得以陆良县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参与咨询论证应尽的义务。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应当从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执行成本控制、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经济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决策单位提出申请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决策单位应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决定给予专家审查论证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建立咨询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咨询专家论证意见、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反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专家论证费用支付标准可参照《陆良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讲课费支付标准执行,专家论证费(报酬)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论证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咨询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经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和决策机关同意,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五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或者累计3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的; (五)收受论证事项涉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输送利益的; (六)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在论证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纳入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纳入的或对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不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根据需要可自行选择《陆良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