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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陆政办发〔2017〕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陆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陆政发〔2015〕54 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并使之规范化、常态化。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方式进行。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五)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召集人确定, 学习内容结合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统筹安排,每次学法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每年至少安排 2 次。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辅导报告人, 原则上由与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相关的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邀请法律专家、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作专题辅导讲座。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参加对象为 《陆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定的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参加对象,可扩大为全部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政府和部门学法制度。 领导干部学法活动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