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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陆政发〔2017〕18号)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7-12-19 16:13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陆良县城市管理

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陆政发〔2017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陆良县委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陆发〔20176号)和《陆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陆编〔20177号)等规定,由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招投标、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管理、水务城市河道管理、民政殡葬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单位名称: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田云。

执法类别:陆良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执法区域:陆良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址:陆良县城东门小街老财政局院内。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陆良县委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陆发〔20176号)和《陆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陆编〔20177号)。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陆良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陆良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陆良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已实施的依法为无效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陆良县人民政府或者陆良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陆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电话:08746222580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42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