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政办发〔2016〕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有序、健康的开展,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农厅〔2015〕21号)精神,结合陆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二章 认定原则、机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认定原则。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分级认定”的原则。农民自愿提出申请,并按适合类型填写信息采集表(附件3、附件4)。县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五条 认定机构。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认定管理机构(县直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有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宜,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第六条 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为参考要素,提出三个类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条件,并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诚信,热爱农业,无违法记录,尤其是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二)年龄在16周岁至55周岁,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热情。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自愿接受新型职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五)资格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种植、养殖规模原则上达到《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见附件2)要求。
第八条 认定程序。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农业从业者本人自愿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县纪委第二纪工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进行认定。
(一)申报。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具体上报材料包括:《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及有关证书(如荣誉证、获奖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二)核实。乡(镇)、街道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初步核实后统一上报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
(三)公示。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拟符合标准拟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发证。经县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三章 动 态 管 理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县资格认定委员会填写、编号。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级别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的建立工作,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一)由县农业行政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定期考核、评估,每两年至少审核一次,对其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3.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4.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第四章 政 策 措 施
第十三条 建立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原则上在我县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者享受以下支持服务:
(一)政策支持
1.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应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3.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技术支持。对职业农民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 “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每月开展2次—3次技术或政策指导服务,帮助职业农民发展产业。
(三)项目支持。对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其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职业农民倾斜的措施。
(四)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销售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
2.陆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标准
3.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4.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