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陆政发〔2016〕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陆良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
(二)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
(四)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四、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一)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三)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六、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七、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八、在农村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增设交叉道口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恢复原状。
九、未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杆、广告牌、宣传牌、龙门架、电缆管线以及其他设施。
十、禁止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县交通运输局代为补种。
十一、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十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