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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16〕50号)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7-12-15 16:13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陆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陆政办发〔20165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2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云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云国土资办〔201513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合州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云编办〔201591号)和《陆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置陆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请示的批复》(陆编〔201519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设置、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再造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移交登记资料和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自2016531日起,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使用和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将所有不动产信息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依法登记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

(三)便民服务原则。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

(四)科学高效原则。整合现有资源,科学编制工作流程和机构设置,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做好新旧机制并存的相互协调和新旧证书衔接。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使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不动产登记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合州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云编办〔201591号)有关要求,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县国土资源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局,设立陆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属县国土资源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划转相关部门人员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在县档案局设立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办事指南或手册,公开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登记所需权源资料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四)整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基于陆良县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将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宗地代码升级,关联房产数据和地籍数据,确定其不动产单元号。自61日起,分期分批对陆良县各乡(镇)、街道的各类不动产相关数据进行整理,使其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及数据库建设需要。

(五)再造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林业等部门参与,梳理涉及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在厘清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流程再造,制作办事指南,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六)移交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分别对纸质档案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在不动产登记资料尚未移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前,暂时保留现有保管方式,做好产权资料的归档、保管、查询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资料毁坏、丢失、涂损,确保今后的变更登记和查询有据可依。按照国家档案资料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资料保管工作,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封存。

(七)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采取分期分批推进的方式,在陆良县范围内选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开展权籍调查,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为切入点,试行土地、房屋登记表、卡、册、薄和权利证书的合并统一。自201653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区域实行开新停旧开新即在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旧即:停止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原发证窗口,不再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业务。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不动产不发生转移,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区域和范围,林权、草原权逐步过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五年过渡期满后,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局等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同时,要对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减少办事环节,减轻群众负担,确保不动产登记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协同配合。县直有关单位要针对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明确专人,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试点期间坚持新老体制并存,不发生交易原产权证书继续有效的原则,积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