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6 15: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 浏览次数:4027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投诉举报督转〔2023〕19号
(受理编号:D53030020230812006)
问题办理情况的公示
2023年8月12日,陆良县收到督转〔2023〕19号第五批交办编号为D53030020230812006的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后,及时安排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芳华镇配合负责调查处理。
一、反映问题
受理编号:D53030020230812006。投诉人反映:陆良县马街镇海螺村委会雨寺庙水库,上游养猪场废水排放,严重影响下游鱼塘养殖,鱼苗死了好几批,之前承诺的赔偿一直未履行。
二、核实情况
部分属实
三、重复情况
查实与此次督察期间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2016年中央第一轮环境保护督察、2017省级环保督察、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2019年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2021年中央第二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举报件不重复。
四、问题办理进展情况
(一)现场调查核实情况。2023年8月13日,市农业农村局、陆良县农业农村局、马街镇、马街镇海螺村委会到现场进行走访和核查,经核查,1.马街镇海螺村委会雨寺庙水库有一养鱼户何某某;2.鱼塘上游500米有两家养猪场,分别为蒋某某和伏某某,蒋某某现养殖生猪约1300头,伏某某现养殖生猪约1200头。现场核查时未发现两家养殖户外排废水痕迹,鱼塘也未有死鱼情况。两家养猪场建设了养殖废水收集处理池,废水用于还田利用,粪便发酵后用于农业种植。3.两家养猪场于2020年排放过一次养殖废水进入何某某鱼塘,造成养殖纠纷,据养鱼户何某某反映其鱼苗死亡过两批。两家养殖户与何某某曾达成口头协议(两家养殖户各赔偿2.3万元给何某某),因口头协议达成1个月后,两家养殖户发现何某某外运养殖废水养鱼,造成口头协议一直未履行。
(二)整改分类情况
(三)问题处理进展情况。1.加强监管,督促两家养殖户认真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严禁养殖废水外排。2.加强调解工作,协商两家养殖户与养鱼户妥善解决经济纠纷相关问题。
五、下步工作计划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养殖户主体责任,确保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督促指导养殖户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