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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6 11:14 来源:陆良县商务局 作者: 浏览次数:77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陆良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陆良县商务局 陆良县财政局 陆良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25日
陆良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动农村流通现代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21〕38 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 2021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1〕47号)、《曲靖市商务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报送曲靖市 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际统筹方案及曲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曲商发2021〕49号)精神,结合陆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职责。
县商务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批,配合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方面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配合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推动项目实施与乡村振兴结合相关工作,配合县商务局开展项目评估,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设置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办窗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2021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审批及拨付。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21〕59 号)要求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主导实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出,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得重复支持。支持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县级主导实施项目,由县商务局根据项目合同进展情况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进行拨付。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相关要求,自愿申报相关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办单位中标后须在当地注册登记项目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纳税;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国家、省、市、县对该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承诺按要求向省、市、县报送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进度拨付,分三次拨付,即:项目完成招投标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首次拨付预付资金为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拨付项目实施企业已实施项目进度的60%及以上,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总额的30%的款项给项目实施企业;第三次拨付须在项目建设完工,项目一次性通过国家绩效评价,项目建设达到良好及以上,达到《陆良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目标表》的要求,审计合格后,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县商务局拨付合同总额的40%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除项目启动资金外,项目承办单位需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书面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综合示范项目档案工作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核公示、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评估验收及资金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资金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聘请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现场监督审核,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窗口,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提升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的,一律取消项目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县商务局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