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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6 11:11 来源:陆良县商务局 作者: 浏览次数:799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承办企业:
《陆良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办法》已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于2022年12月25日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陆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陆良县商务局代盖章)
2022年12月25日
陆良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陆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州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产生的中标项目服务企业,承办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陆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的总负责单位,陆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项目验收的统筹落实单位,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144号)
(三)《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1〕47号)
(四)《曲靖市商务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报送曲靖市 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际统筹方案及曲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曲商发2021〕49号)
(五)《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21〕59号)
(六)《陆良县商务局 陆良县财政局 陆良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陆良县2021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陆商发〔2022〕3号)
(七)其他国家、省、市、县规定的财政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县人民政府上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各个项目方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实施企业在完成项目实施、资料收集整理,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组织第三方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进行审计绩效评价;
(二)实施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八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实施完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实施企业组织第三方进行审计绩效评价,第三方通过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验收专家组从县级专家库中抽取经济、会计、审计、造价、电子信息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三)结合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报告和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验收报告,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验收结论,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将验收结论报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含图片资料等)。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等相关的项目台账。
(五)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一)验收内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各类设施设备配置、运营维护等情况。
(二)验收要求或标准:
1.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具有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网上平台,支持多平台销售,具备电商孵化、人员培训、包装设计、营销策划、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数据展示、电子结算等功能;
2.有面向农村电商服务网上平台,能围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具备电商培训、提供代销代购、在线支付、金融服务等功能;能发挥县级服务中心的核心功能,带动乡村服务中心开展农产品网络交易、便民服务等;能为省、州、县相关部门提供本区域真实有效的交易数据,并正常运营发生交易额;
3.能为从事网络创业和县域电商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等服务;
4.能采集、统计县域电商企业、乡村站点真实有效网络交易数据,能进行数据分析;
5.功能完善,布局分区明确,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
6.门头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陆良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陆良电商LOGO标志等字样。
(三)需提交的资料:
1.实施企业申请报告、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实施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经营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行时间、2023至2024年的网络交易额报表、网店截图、相关交易记录;企业的有效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带动乡村站点交易情况台账、开展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等的证明材料;
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硬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有效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与项目建设及运营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乡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验收内容:陆良县9个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78个行政村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建设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运营维护等;
(二)验收要求及标准
1.乡镇级服务站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行政村级服务站点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具有统一的门头装修、统一制度上墙、清晰的功能分区及布局,门头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陆良县XX乡(镇)/XX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2.站点配置有展示架、桌椅、电脑、电视、网络宽带、无线路由器、货架、灭火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3.站点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人员,且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
4.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货物配送管理及日常工作台账等。
5.避免重复建设,每个乡镇建设1个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行政村(社区)建设1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6.服务站点具备代购代销、缴费预存、快递收发、票务代理、引导宣传等便民功能。
(三)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实施企业申请报告、建设运营情况及效果;
2.乡村服务站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
3.乡村服务站点建设的地址、网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建设及运营时间、站点店面(内、外)图片、服务站点为村民提供代购代销和生活缴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额;
4.与实施企业签署的协议书;
5.实施企业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列表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硬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体系建设
(一)验收内容: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改造装修、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物流车辆配备、冷链仓储建设、快递包裹投递及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物流体系建设运菅情况。
(二)验收要求或标准
1.县域公共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必须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包含冷藏);具备网购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冷链体系,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县域公共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必须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3.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服务;
4.整合县内物流快递企业业务,能整合利用乡镇邮政网店、配送中心、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降低物流成本;
5.依托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乡(镇)、村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站点,实现乡村物流快递的统一配送,具有快递包裹的仓储、分拨、自提等功能,物流车1天不低于1个频次的双向运行,物流配送均实现24小时内上行下行到达乡(镇),72小时内上行到县、下行到村;
6.县域公共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7.须具备有面向农村的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大数据信息平台,物流快递企业信息平台对接,解决车货匹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将采购信息与配货系统衔接,优化资源配置,指导市场价格,有效整合各类物流资源;
8.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应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户手续,享受补助购置的物流配送车辆,应承诺专门为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补助以购车发票及完税凭证为准,不含车辆落户等其他费用);
9.门头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陆良县公共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等字样,物流配送车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陆良县农村物流配送车”字样。
(三)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实施企业基本情况:①企业的经营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②入驻物流快递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店面(内部、外部)图片、入驻协议等;③企业的有效证照和相关从业准入、荣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④县域公共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方案、合作协议等;
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硬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一)验收内容:电子商务进农村人员培训达6000人次以上。
(二)验收要求:培训要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所组织的培训须经审核同意;授课人员为具有网店实操、运营业绩资历、从事电商研究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
(三)需提交的资料:
1.实施企业申请报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和分期实施方案;
3.授课通知、授课组织情况和培训大纲;
4.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含联系方式、村组等);
5.每次培训授课的现场照片、课件、培训讲师资质等;
6.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培训预算以及一期一预算的预算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列表确认,内容包括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品牌培育、质量保障追溯体系、精准扶贫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
(一)验收内容:陆良县农产品开发体系、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化开展情况、县级公共服务营销体系建设情况及带动和扶持本地网商、乡村网点、农产品品牌培育、等供应链建设情况。
(二)验收要求或标准:
1.打造1个县域公用品牌,1—2个县域品牌,并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品牌标准,做好农产品品牌培育建设工作;
2.提供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指导。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立可测量的标准化方针和目标,建立可操作的服务程序和制度,开展多元化、特色化服务。鼓励农产品企业按照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制定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农产品等级划分、包装、物流配送、流程规范等质量规范和质量追溯要求。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化服务等规范;
3.提供专业的供应链培训服务。构建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供应链管理模式,保持农产品供需的相对稳定,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农产品产销形成稳定预期;
4.公共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和扶持本地网商、乡村网点、农业和旅游企业参与到营销体系建设中来,运用多种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如微信营销、微博营销、手机APP、农产品垂直营销平台等,提高农产品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让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以便捷的方式、通畅的渠道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5.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
6.公共服务中心要开展线上主题策划、活动策划、媒体策略、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市场监测,进行稿件、媒体、活动等公关、推广,加强农产品营销推广渠道维护和拓展;
7.积极组织、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对接,集中打造网上展示大厅,推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营销,加强宣传推介,提高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公信力、信誉度和美誉度。
(三)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实施企业基本情况:①企业的经营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②纳入农产品品质管理体系: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开展品控的图片和协议以及取得的成效、开展情况、开展时间等;③实施企业资质:具有认定的品控、溯源体系相关资质,具有农产品电商营销管理的实操经验和案例等证明材料、荣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开展品牌推广、营销策划、品牌打造等相关活动的情况及成效说明、证明材料及其他;
4.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资料、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情况、信息平台系统、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开展农产品营销推广工作情况、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5.培育建档立卡电商扶贫示范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硬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完成项目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实施企业具有相关承办资质(如营业执照、培训讲师资质、商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许可等;
(三)有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实施企业关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材料;
(二)听取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情况汇报,审查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报告;
(三)现场检查验收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地验收项目资金支持建设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软硬件购建等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营情况及资金发挥效益作出评价,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署验收意见;
(四)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并连同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报告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将验收结论上报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做好迎接省商务厅核查的准备;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待企业达到验收条件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监察职能,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陆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