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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陆良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

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陆各单位:

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县战略,加强人才经费整合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19《曲靖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曲财规20241)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局等9个部门制定了《陆良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陆良县财政局                 中共陆良县委组织部

中共陆良县委宣传部            陆良县发展和改革局 

陆良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陆良县教育体育局 

           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陆良县卫生健康局             陆良县民政局

                   

     202410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陆财规202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项目经费整合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19曲靖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规20241)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陆良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爨乡英才育才工程”(原“爨乡英才育才计划”),以及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工作涉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推进。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推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具体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级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分工负责。

(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爨乡英才育才工程”及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工作规定的评选程序、人选条件开展人才评选,严格按标准保障人才各项经费,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管理,注重绩效。县级各责任部门要严格对照人才评选结果,准确申报资金需求,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增强财政资金聚合效应。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用人单位会同县级各责任部门负责将人才专项资金政策内容、支持标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确保政策执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横向协同的管理机制。“爨乡英才育才工程”项目资金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余人才项目资金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牵头组织“爨乡英才育才工程”等人才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发布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县级各责任部门引进和培养人数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指导县级各责任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2.核定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项目评审结果,按程序核定县级责任部门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将核定的预算申报金额和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县财政局。

3.加强工作指导。根据核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预算申报工作,同时,指导县级责任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考核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级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1.健全评审制度。制定专项人才评审方案并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测算经费需求。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评审结果,准确测算次年经费需求,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其中,涉及项目支持经费的,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人才专项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等环节进行全程审核把关。项目经费需求经县级人才专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连同项目可行性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预算管理。研究拟定分管领域的人才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4.加强监督管理。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

(三)县财政局

1.落实项目资金。指导有关部门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审核预算申报情况,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和预算调剂等工作。

2.指导预算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责任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人单位

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兑现个人补贴与培养激励经费,严格按规定开支项目支持经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实现项目目标。配合县级责任部门、财政、人大、审计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向县级责任部门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激励、生活补贴、人才及团队自身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条件改善以及招才引才等工作开展。支持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数量。

(一)活补贴。

“爨乡英才育才工程”入选人才经认定并正式履行有关协议后,在培养期内给予生活补贴,由项目负责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月计算、按年拨付生活补贴。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每人每年5000元,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人补贴增加20%,奖励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二)人才培养激励。

1.“爨乡英才育才工程”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入选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项目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奖励的,给予个人一次性2000奖励。

2.“爨乡英才育才工程”入选者培养期结束后3年内所建工作室带培人员入选爨乡英才育才工程、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奖项的,给予带培人一次性1000奖励。

第六条  坚持“同一成果不重复使用”原则,培养支持期内取得突出成果的,可凭新成果申报上一层次专项,就高享受支持政策。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级各责任部门,按程序开展人才专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将有关人才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按预算编制程序编制年度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将人才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县委组织部部门预算保障。县级各责任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将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由县财政局下达各责任部门。

第九条  个人补贴和培养激励,在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至个人。

第十条  预算项目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剂的,应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项目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已入选“爨乡英才育才工程”的人才经批准在陆良县行政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的,有关支持经费一并流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流程调整下达支持经费。身份转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停发生活补贴,涉及项目支持经费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涉及项目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由人才所在单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务管理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发挥人才专项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责任部门规定开支内容、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将人才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决算编报。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责任部门、用人单位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各县级责任部门在收集用人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报告后,于每年115日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牵头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到下一轮人才评选及项目经费分配。

第十九条  县级各责任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人才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人单位按照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要求,完善项目支出内控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违反“爨乡英才育才工程”等人才管理及资金使用要求的,不予安排人才专项资金或追回已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出现需退回人才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县级责任部门报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县财政局发函,明确退回资金额度及对应经费下达文号、科目等信息,由县级责任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属于科研项目的经费,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241130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陆良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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