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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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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陆政办发〔2022〕8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发〔202016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80号),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切实解决当前殡葬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殡葬服务基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一)开展三沿六区及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专项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持续巩固三沿六区及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专项整治成果,对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的大墓、豪华墓,采取拆除一批、迁移一批、遮挡一批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对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拆除。(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整治

对新建、改扩建以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墓,必须依据公墓建设相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全的,由乡(镇)街道督促村(社区)公墓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完善手续,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或扩大公墓建设用地范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规划范围内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有序开发使用;对违规建设(销售)超面积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塔)严禁预售(租)墓穴(格位)。对违规销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排查核实后,一律清退,仍然坚持安葬的,不予发放墓穴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墓建设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墓穴面积、统一墓碑样式、统一墓碑材质,统一墓碑大小、统一墓碑高度。公益性公墓选址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及国有林场,铁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公墓管理用房建设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公墓停车场要坚持低碳、环保原则,建成高绿化、高承载、高透水性停车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丧葬陋习专项整治

一是实行文明治丧。严格执行人员死亡后72小时内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冷藏或火化;严禁任何人员或机构向群众出租、出售用于遗体在家中冷藏的冰柜;严格执行领取骨灰后当日入公墓安葬,严禁将骨灰领回家中摆放;严禁在城乡道路、村(居)民居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闹丧、绕棺搭桥等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群众关注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参与到丧葬陋习的整治中,丧属如出现上述任何行为之一的,群众可以实名举报,经查实后,从严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是倡导文明祭祀。严禁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公路沿线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泼洒水饭;严禁焚烧亡人衣服、纸制木制的房屋、汽车、家具等铺张浪费、存在安全隐患的祭祀用品;严禁在墓区内燃烧香烛纸钱。倡导绿色祭扫,鼓励广大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召开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缅怀故人,逐步探索开展集体(社区)公祭等现代祭祀活动,引导群众低碳祭扫,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是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行文明、节俭、环保的治丧方式,摒弃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行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社区)党员、领导干部及群团组织作用,实行丧事申报制度,及时掌握丧事信息,教育引导群众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加强对从事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管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引导群众改变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丧葬新风尚。对屡教不改、诱导群众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相关殡葬政策的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开展丧葬用品市场专项整治

依法严禁制造和销售棺材、传统墓碑、冥币、佣人、金山、银山、白鹤、狮骆象马、滚龙、挑钱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无证照制造、销售、超范围制造、销售殡葬用品;严禁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严禁在街道道路两侧销售殡葬用品进行占道经营;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各乡(镇)街道要联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民政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开展常态化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制售违规丧葬用品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者必须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多措并举从源头上管住丧葬用品市场,形成不敢卖、不能用的社会氛围。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办理殡葬经营许可时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一)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一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除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外,可以通过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等渠道解决缺口资金,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严禁从事对外销售、租赁、招商、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严禁改变公墓的公益性属性。坚持村(社区)管理主体地位,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及丧葬抚恤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已故村(居)民,不得跨乡(镇)街道安葬。夫妻一方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是异地户口、在职或离退休公职人员(指财政拨款、国有企业人员)的,其配偶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如其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相应标准的丧葬费、抚恤费,凭火化证、墓穴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已经购买墓穴或安葬于经营性公墓的,其骨灰不得再次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凡未经批准安葬在划定区域以外人员骨灰的,严肃追究公墓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监管责任,未经批准跨区域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骨灰,不得发放墓穴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5号)、《陆良县发展和改革局 陆良县民政局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陆发改收费〔201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可以收取建墓穴的材料成本和墓穴的管理维护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墓价格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提高标准由村(社区)按照 “四议一审两公开的决策程序确定并公示。(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是严格资金和票据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字号,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收支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增值税普通发票。(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陆良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是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公墓管理单位做好公墓消防安全管理、墓穴维护、环境卫生、垃圾清运、森林防火、墓区绿化等工作,确保墓位完好整洁、墓区环境优美。各公墓管理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公墓管理,公墓管理员要对骨灰安葬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必须凭安葬协议、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入葬,不得出现预售、任意挑选墓穴位置行为;安葬前必须检查骨灰盒是否完好,二维码是否完整,扫码验证后方可安葬;安葬时必须按顺序安葬,不得出现私自变换墓碑坐向、私自扩大硬化面积、在墓区内泼洒水饭、进行封建迷信祭祀活动等行为。同时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运营、收费督促检查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乡(镇)街道督促公墓管理主体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不按规划许可建设公墓、预售、炒买炒卖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诱导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和医疗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经营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墓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三)优化殡仪服务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一是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二是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三是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提升价格政策执行水平;四是不得误导、诱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五是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六是不得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七是不得出现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八是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是规范殡仪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机构要明确区分四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细化殡葬用品清单,供丧属自愿选择,丧属确认签字认可。突出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在充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开展的延伸服务,须将计划开展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报县民政、发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展,同时要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探索开展节约、环保、人性化的绿色殡葬服务项目,摒弃各种丧葬陋习,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文明低碳环保的殡葬服务,严禁开展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明显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殡仪服务,禁止在馆内开展诵经、绕棺、抬轿子送骨灰等带有浓厚封建迷信色彩、铺张浪费的殡葬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对无名、无主遗体处置管理

认真落实《陆良县无主遗体管理办法》(陆政规〔20221号),殡仪服务机构、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妥善处置本辖区内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和对遗体进行检验,完成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工作,并提取指纹和个体基因样本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处置遗体。腐烂的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勘验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处理遗体。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火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大力推行生态节地安葬

在确保骨灰不散埋乱葬、不装棺土葬的基础上,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抛撒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和骨灰立体安葬方式。各公墓在墓区规划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2种生态安葬设施。生态安葬区域应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以树代碑。大力推广家庭合葬、立体安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殡葬新风。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发改、民宗、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林草、水务、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不断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二)健全完善治理散埋乱葬长效机制。压紧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着力从监管执法、检查评估、督察问责等方面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管控遗体、骨灰流向。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拖绕、行动迟缓、整治效果打折扣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完善殡葬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各单位党员干部要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推广使用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放置在各村(社区)、殡仪馆、公墓、丧葬用品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将线下殡葬工作转移到线上,动员群众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到殡葬改革的工作中来。各乡(镇)街道殡葬信息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县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要明确1名殡葬信息员。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年人协会等服务管理平台,提高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可度、参与度。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政策宣讲、移风易俗、发现并劝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作用,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基层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殡葬事务治理能力。

四、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3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29日。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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