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正确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县人民政府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决定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凡列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要重点围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有关处罚、处分的规定,将入学、落户、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陆良县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陆良县废止涉及
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批转县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办)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 政通〔1994〕8号 | 1994年7月26日 |
2 |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通〔1999〕7号 | 1999年4月26日 |
3 |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陆良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陆政办通〔1999〕51号 | 1999年8月3日 |
4 |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发〔2001〕17号 | 2001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