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规范性文件库

现行有效33部

陆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有效)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无主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政办规〔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良县无主遗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5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无主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规范无主遗体的处理程序,防止疾病传播,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主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无人认领,经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告期满,仍无亲属责任人单位履行处理义务的遗体。

第三条  行政区域内无主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无主遗体管理、协调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无主遗体处理的经费保障,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卫民宗等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相互配合做好无主遗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和对遗体进行检验,完成拍照、取样等保全证据工作,并提取指纹和个体基因样本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和数据库查询,同时做好尸源的查找工作同时,由有关部门级以上含县级电视、报刊等媒体或者部门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公告认尸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日内仍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县民政部门处置遗体。

在医院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院负责对死因进行鉴定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涉及治安、刑事、事故死亡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死因有关的信息资料,移交死者随身财物。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勘验后出具死亡证明,无需公告,可以通知县民政部门处置遗体: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遗体已出现膨胀、腐烂等不宜保存的症状或已白骨化

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火化

第七条  对于民族身份能够确认为允许土葬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后,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置。

第八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主遗体,经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后,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

第九条  在保存期内有亲属或者单位前来认领遗体或者骨灰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接待,经审查和组织辨认,确认死者身份后,出具领取遗体或者骨灰的证明,并返还死者随身物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无主遗体的随身财物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有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现金,属于非刑事案件,保存90日期满无亲属认领的,应当登记册上缴财政部门;属于刑事案件,保存一年期满无亲属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上缴财政部门。其他无保存价值的物品及违禁物品,由保存单位依法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因案情或调查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出具延期通知书,并载明事由、延长期限等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县民政部门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主遗体的尸体处理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处理遗体。

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办理无主遗体的登记、接运、火化及骨灰存放手续。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火化,殡仪馆要进行拍照或录像,按程序进行火化,并留存有关影像、档案资料。

第十  无主遗体的骨灰保存期限为90日。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无主遗体的检验鉴定等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列入级财政预算核实拨付。

无主遗体的保存、包扎、运尸、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亲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接运、火化、冷藏、公告等费用由认领者负责。

第十  民政、公安、卫等行政部门及医院、殡仪馆应当建立联合处理无主遗体的登记、交接制度。

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处理无主遗体有关事宜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或者故意拖延处理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无死亡证明处理遗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告和查找尸源的; 

(四)不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无主遗体损坏、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处理无主遗体随身财物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  办法2022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28日。

 

相关文档:《陆良县无主遗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陆良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