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曲靖市火化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7〕11号)要求,陆良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划定为火葬区。结合全县实际,自2018年3月1日零时起,中枢街道、同乐街道、板桥镇、三岔河镇、马街镇、活水乡、龙海乡、召夸镇、大莫古镇、小百户镇、芳华镇和华侨管理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村(居)民死亡后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公墓进行安葬(生态安葬除外)。
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予以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陆中央、省、市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照省、市、县关于殡葬改革有关要求带头实行火化。
三、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四、自2018年3月1日零时起,具有本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业人口、城镇居民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并且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含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补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
五、符合享受火化补助费的城乡村(居)民,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长期骨灰寄存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申请火化补助费。
符合享受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长期骨灰寄存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县人社部门申请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相关费用由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六、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抛洒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由户口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全程跟踪服务,提供相关证明及影像、图片资料后,按其身份类别依照上述第四条、第五条办理相关火化补助。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村(居)民死亡后的遗体跟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陆中央、省、市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的跟踪处置。
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结束。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
九、严禁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自2018年3月1日零时起,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材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对违法制造、销售棺材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私自买卖坟地、建造“活人墓”;禁止建立或恢复家族墓地。
十二、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发〔2016〕72号)进行问责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4—6333579)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