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号
为确保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陆良县小百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小北山村民小组、大北山村民小组,兴仁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中枢街道办事处真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二居民小组、第九居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土地面积为23.7729公顷,农用地为23.6778公顷(其中:耕地〈旱地〉17.8957公顷,园地0.9699公顷,林地3.8029公顷,其他农用地1.0093公顷),建设用地0.0911公顷,未利用地0.0040公顷。详见《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报告》(附件2)。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征地补偿费用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项目涉及2个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Ⅰ区片补偿标准为:6.8000万元/亩,Ⅱ区片补偿标准为:5.7300万元/亩。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报告》(附件2)。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项目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执行。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报告》(附件2)。
五、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六、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陆良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被征地农民大会,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户,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规定,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如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请在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联系人及电话:陈智林 13577416513
地 址:陆良县自然资源局(中枢街道中兴北路173号)
附件:1.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点击下载)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
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陆良县人民政府依据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陆良县小百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小北山村民小组、大北山村民小组,兴仁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中枢街道办事处真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二居民小组、第九居民小组范围内。
二、土地现状
小百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小北山村民小组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0163公顷,其中:农用地2.0163公顷(耕地0.8766公顷、林地1.11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3公顷);不涉及村民住宅和青苗;涉及村民地上附着物坟墓5冢,桉树4679棵,樱花树717棵,红豆杉苗451棵,花椒树198棵,果树370棵。
小百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大北山村民小组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07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6公顷(耕地0.00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不涉及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小百户镇兴仁村民委员会第五至第七村民小组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7.1589公顷,其中:农用地17.0678公顷(耕地14.9687公顷、园地0.2477公顷、林地1.0204公顷、其他农用地0.8310公顷),建设用地0.0911公顷;涉及村民住宅全框架1栋;涉及村民地上附着物简易房6间,坟墓11冢,桉树14棵,泼树18棵,果树1214棵;涉及青苗玉米29.23亩,洋芋162.62亩,烤烟32.97亩,水稻5.94亩,大豆4.83亩,蔬菜7.7亩。
小百户镇兴仁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3.8201公顷,其中:农用地3.8161公顷(耕地2.0188公顷、园地0.0132公顷、林地1.66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0公顷),未利用地0.0040公顷;不涉及村民住宅;涉及村民地上附着物简易房2间,坟墓2冢,桉树460棵,核桃树342棵,果树34棵,风景树95棵,竹子283.5平方米;涉及青苗玉米2.1亩,洋芋4.1亩。
小百户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0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9公顷);不涉及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中枢街道办事处真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居民小组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7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764公顷(耕地0.02470公顷、园地0.0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不涉及村民住宅;涉及村民地上附着物果树233棵,洋芋0.231亩。
中枢街道办事处真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6847公顷,其中:农用地0.6847公顷(耕地0.0017公顷、园地0.6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不涉及村民住宅;涉及村民地上附着物桉树807棵,果树1125棵,洋芋1.59亩。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陆良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云自然资〔2020〕173号),该项目涉及2个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Ⅰ区片补偿标准为:6.8000万元/亩,Ⅱ区片补偿标准为:5.7300万元/亩。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依据《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县城西片区七期土地收储方案的批复》(陆政复﹝2016﹞46号)规定,制定以下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果树 |
树苗(栽植一年或地径≤2厘米) |
棵 |
10.00 |
每亩最高补偿棵数不得超过110棵 |
未挂果(栽植超过一年或地径≥2厘米) |
棵 |
30.00 | ||
挂果一年 |
棵 |
60.00 | ||
挂果二年 |
棵 |
100.00 | ||
挂果三年 |
棵 |
150.00 | ||
挂果四年 |
棵 |
200.00 | ||
挂果五年至十年 |
棵 |
250.00 | ||
挂果十一年及以上 |
棵 |
300.00 | ||
桉树 |
树苗(栽植一年或地径≤2厘米) |
棵 |
5.00 |
每亩最高补偿棵数不得超过220棵 |
胸径8厘米以下 |
棵 |
20.00 | ||
胸径8—15厘米 |
棵 |
30.00 | ||
胸径15厘米以上 |
棵 |
40.00 | ||
花椒 |
栽种在田边地脚 |
棵 |
5.00 |
|
桑树 |
成年桑树 |
亩 |
8000.00 |
|
竹子 |
零星种植 |
平方米 |
30.00 |
|
香椿树 |
零星种植 |
棵 |
30.00 |
|
葡萄 (红提) |
盛果期 |
亩 |
28000.00 |
含相关配套设施的补偿 |
未挂果 |
亩 |
8000.00 | ||
苗 |
亩 |
5000.00 | ||
泼树 |
树苗(栽植不足一年) |
棵 |
5.00 |
每亩最高补偿棵数不得超过220棵 |
胸径2—5厘米 |
棵 |
20.00 | ||
胸径5—8厘米 |
棵 |
40.00 | ||
胸径8厘米以上 |
棵 |
50.00 | ||
苗圃 |
花卉、风景树 |
平方米 |
40.00 |
|
注:1.成片区栽种的果树最高补偿棵数按农业和林业部门指导标准密度110棵/亩核准,超过的棵数一律按果树苗进行补偿;套种农作物的,对农作物不予补偿;套种其他树木和桑树的,其他树木和桑树按其他树苗和桑苗进行补偿。
2.果树以外的其他树木最高补偿棵数不得超过林业部门指导标准密度220棵/亩,超过的棵数一律按其他树苗进行补偿;不足220棵/亩的按实有棵数进行补偿;套种农作物的,对农作物不予补偿;套种果树和桑树的,果树和桑树按果树苗和桑苗进行补偿。
3.果树和其他树木相互套种,且果树和其他树木的密度均不超过农业和林业部门指导的标准密度(果树110棵/亩,其他树木220棵/亩)的,按果树和其他树木的数量比例分摊到地块单位面积中,然后按本方案中以上两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4.同一地块中套种多种农作物的,以该地块中补偿标准最高的一种农作物进行补偿,其他作物不予补偿。
5.同一地块中农作物套种果树、桑树和其他树木的,农作物按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果树、桑树和其他树木按果树苗、桑苗和其他树苗进行补偿。
6.同一地块中桑树套种果树、其他树木和农作物的,桑树按桑树补偿标准补偿,果树和其他树木按果树苗和其他树苗进行补偿,农作物不予补偿。
7.栽植不足一年或地径在2厘米以下(含2厘米)的树木按树苗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水稻 |
亩 |
700-1200 |
|
蚕豆 |
亩 |
400-800 |
|
小麦 |
亩 |
400-800 |
|
玉米 |
亩 |
500-1200 |
|
油菜 |
亩 |
500-1200 |
|
烤烟 |
亩 |
1000-2500 |
|
洋芋 |
亩 |
1000-2500 |
|
注:其他农作物按市场价补偿。
(三)坟冢搬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有碑的石砌坟 |
墓门碑 |
冢 |
3500-7500 |
含坟地安置费、奖励资金 |
直门碑 |
冢 |
2000-5500 | ||
无碑的石砌坟 |
冢 |
1500-5000 | ||
有碑的土坟 |
冢 |
1500-5000 | ||
无碑的土坟 |
冢 |
800-4000 |
注:1.合拢葬坟冢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1500元/冢。
2.结合全县殡葬制度改革,坟冢搬迁全程备案,搬迁至公墓安葬,奖励3000元/冢,同时引导进行生态安葬,不留坟头不树碑。
(四)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房屋 |
简易房 |
平方米 |
200 |
含房屋内部水电、门窗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若房屋吊顶且贴地板砖,加补50元/平方米 | |
钢屋架 |
平方米 |
250 | |||
砖混房 |
平方米 |
600 | |||
全框架 |
平方米 |
900 | |||
彩钢瓦 |
彩钢瓦棚 |
平方米 |
110 |
地面硬化的,加补30元/平方米 | |
彩钢瓦棚加铁皮围墙 |
平方米 |
140 | |||
彩钢瓦棚加大砖围墙 |
平方米 |
150 | |||
围墙 |
实心砖 |
平方米 |
60 |
| |
空心砖 |
平方米 |
40 |
| ||
大棚 |
砼筑、钢架、塑料薄膜棚顶 |
平方米 |
60 |
含配套设施及种植物 | |
简易钢管、塑料薄膜棚顶 |
平方米 |
40 | |||
水泥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
平方米 |
40 |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30 | |||
水池 |
土筑水池 |
立方米 |
15 |
| |
石砌水池 |
立方米 |
60 |
| ||
砖砌水池 |
立方米 |
70 |
| ||
水井 |
农田灌溉机井 |
米 |
250 |
抽水设备齐全 |
须提供井深证明材料 |
米 |
220 |
抽水设备不全 | |||
压井 |
个 |
500 |
| ||
土、砖、石,井直径1.2米 |
个 |
1000-3000 |
| ||
三面光 水渠 |
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 |
米 |
200 |
含水渠沟帮 | |
横截面0.5—1平方米 |
米 |
150 | |||
横截面0.5平方米以下 |
米 |
100 | |||
排水沟 |
砖砌 |
米 |
50 |
| |
水泥埂 |
混泥土浇灌 |
立方米 |
400 |
单独田埂 | |
路面 |
水泥路 |
平方米 |
80 |
含路边挡墙、原田间道路不予补偿 | |
砂石路 |
平方米 |
40 | |||
厕所 |
砖石厕所 |
个 |
300 |
| |
大门 |
铁皮、钢管 |
平方米 |
100 |
| |
挡墙 |
石头支砌 |
立方米 |
180 |
| |
涵洞 |
盖板跨径1—2米 |
米 |
200 |
| |
盖板跨径0.5—1米 |
米 |
100 |
| ||
盖板跨径0.5米以下 |
米 |
50 |
| ||
场院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40 |
| |
机电 |
可搬移机电设备、太阳能 |
台 |
300 |
只付搬移费 | |
电杆 |
|
根 |
500 |
水泥、钢筋 | |
渡槽 |
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 |
米 |
300 |
水泥浇筑 | |
沼气池 |
|
个 |
3500 |
含配套设施 |
注:违法构(建)筑物不予补偿,手续具备的构(建)筑物补偿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自该片区土地收储范围内实物统一核查之后,新增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抢栽抢种的各类树木,其它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安置方式
失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号)要求,涉及征收土地的,按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